以案釋法|離婚后,孩子撫養權如何變更?


天山網-新疆法制報記者 張蕾 通訊員 李蓉

夫妻雙方協議離婚,孩子歸父親撫養,幾年后,母親要求變更孩子撫養權,能否得到法院支持?近日,和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撫養權糾紛上訴案件,經現場調解,父親同意將孩子的撫養權變更由母親撫養。

吳某、王某于2012年登記結婚,2013年3月生育一子。后因感情不和,兩人于2018年7月協議離婚。協議約定,婚生子小明(化名)由父親吳某撫養,母親王某每月支付500元撫養費直至小明18歲。

在隨后的探視中,王某發現吳某忙于工作,無暇照顧小明。為了能給小明創造良好的生活和學習環境,王某便找吳某協商,希望能撫養小明。多次協商無果后,王某于今年5月將吳某訴至和田市人民法院,要求變更小明的撫養權。

法院審理認為,該案中,婚生子小明一直隨父親吳某生活,雖然衣食無憂,但長期缺少關愛。而王某具有穩定的收入和較好的居住條件,具備撫養能力。承辦法官征求了9周歲小明意愿,其明確表示愿意跟隨母親生活。

考慮孩子跟隨母親生活對其成長有利,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王某要求變更撫養權的訴訟請求。

吳某不服,提起上訴。和田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,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組織調解。在法官的調解下,原被告雙方尊重孩子意愿,自愿達成協議:婚生子小明歸王某撫養,吳某無需支付撫養費,雙方對探視時間也進行了約定。

法官提醒

夫妻雙方離婚后,消滅的是婚姻關系,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不因此受影響或消除。孩子由誰撫養,應該按照“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”的原則,從子女身心健康出發,全面考慮孩子的成長教育、生活環境、情感意愿、父母經濟狀況等多種因素。是否變更子女的撫養權,也應當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、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,既要尊重子女個人意愿,也要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因素予以綜合考慮。

法條鏈接
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,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。離婚后,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,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。離婚后,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、教育、保護的權利和義務。離婚后,不滿兩周歲的子女,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。已滿兩周歲的子女,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,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。子女已滿八周歲的,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。
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編的解釋(一)》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,人民法院應予支持:

(一)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;

(二)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,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;

(三)已滿八周歲的子女,愿隨另一方生活,該方又有撫養能力;

(四)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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